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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存量二手车必须2个月内申请取得指标证明文件

2015年03月24日21:15 

《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》节选

第五十四条 根据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》的规定,已经相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公证证明的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车,应当自取得公证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取得指标证明文件;逾期未申请的,视为放弃指标。已取得指标证明文件的,应当自取得指标证明文件之日起1年内完成转移登记;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,该指标证明文件失效。

申请网址:http://xqctk.sztb.gov.cn/

咨询热线:0755-26985283

流程:

---存量二手车------网上填写表格---提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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